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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1章(第1页)

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中的《五经》部分同颜师古的《五经定本》,在《五经正义》成书时就汇编在一起了,成为朝廷钦定的《五经》读本,被指定为科举考试用书。若要参加科举考试,人们都要研习《五经正义》。由于《五经正义》成为朝廷选拔官员的试题库,并且成为广大士子生徒的必读书,因而儒经对社会各界的影响也大大提高。又由于《五经》有了音训、文字、义疏统一的标准定本,身份也变成了朝廷的钦定权威,因而在儒、道、佛三家中处于正宗地位,道、佛可以互相非议,儒可以非议道、佛,但道、佛却无权对儒经进行非议。儒家思想无可争辩地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,而道、佛二家只能依附于儒家,处于从属地位。

在皇权干预下,宗派间的异说被消除,儒学实现了东汉以来未曾有过的统一,而科举制度又将儒学发展推上顶峰。但是,官方对儒学的统一,在某种程度上又束缚了儒经;钦定的&ldo;思想&rdo;,本能地排斥批评与争鸣,《五经正义》使儒学一方面走上高峰,一方面也出现僵化。所以,日后一些有胆识的学者要开新的风气,要打破《正义》成说,以自己的意思解说经。

最后需要提及的是,《五经正义》受佛、道、玄思想的影响,出现了一些对心性义理的探讨,尽管是粗略的,但却标志着汉学开始向宋学过渡。

10严于律法

贞观十一年(公元637年)正月,房玄龄等受诏定律令,成《贞观律》。

唐太宗即位后,在与群臣讨论治国之道时,就确立了以教化为主、刑罚为辅的&ldo;仁政&rdo;,把隋末严刑酷法、恣意杀戮的暴政全部废除,而体现在立法原则上就是宽法慎刑。唐初为了把隋末苛法滥刑的局面彻底改变,制定了《武德律》,大致上以开皇年间律法为蓝本,而删其苛细。贞观元年(公元627年),太宗又命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,本着&ldo;意在宽平&rdo;的精神,重新加以删除制定。贞观十一年(公元637年)书成,定律五百条,共计十二卷,一曰名例,二曰卫禁,三曰职制,四曰户婚,五曰厩库,六曰擅兴,七曰贼盗,八曰斗讼,九曰诈伪,十曰杂律,十一曰捕亡,十二曰断狱。《贞观律》的刑罚比《隋律》有所减轻,如去掉了死刑九十二条,删去流放之刑,添加的徒刑有七十一条,其他改减轻从简的也很多,体现了唐太宗&ldo;用法重要在于宽简&rdo;的法律思想,从而把唐朝法律的基本面貌奠定下来。此外,《贞观律》又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,七百条格和式。令是国家的政令和制度,格是文武百官职权的范围,式是各政务和事务部门的工作章程。律、令、格、式的各项具体规定,是一条量刑的准则,凡是违犯律、令、格、式的,一律按此处置。

(1)删其苛细

不久,唐太宗又想将肉刑革除。他对大臣们说:&ldo;前代很久不施用肉刑,今天增加断人右趾的律文是十分不妥当的。&rdo;谏议大夫王认为:&ldo;古代以肉刑为轻罪,今陛下对被判死罪的人施以怜悯,才将本当死刑改为断趾。这些人能死里脱生,虽失一足也感陛下恩德。况且,让别人看见,也能引以为戒。&rdo;太宗还是觉得不大合适,又和萧、陈叔达讨论此事。这两个人的观点与王相同。贞观元年(公元627年),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上奏,把四十余件不便治国的事指出来。太宗令之与房玄龄进一步删改律令。他们上奏认为,古代刖刑是五刑之一。后废肉刑,五刑改为死、流、徒、杖、笞。今再设刖足,便成了六刑。设去绞刑的律文是为了宽弘,而增此刑又加繁峻,不符合立法宽减的精神。太宗又让其与八座共同商定奏闻,终于决定废除断趾,改换成流放三千里,令加劳役两年。

贞观四年(公元630年),唐太宗见《明堂孔穴图》中五脏都附于背,叹道:&ldo;笞刑是五刑之中最轻的,但有许多人却因为受这种刑罚而死亡。古代帝王不明白其中道理,是非常可悲的!&rdo;于是下诏不许鞭犯人后背。此外,为了防止在刑具上作手脚以轻重徇情,还明文规定了扭、枷、钳、锁的长短粗细尺寸。

唐太宗强调的立法总原则是慎刑宽法,在此基础上他还注重立法的相对稳定性和简明划一性。三月初八,太宗考察囚犯的罪过记录。有个叫刘恭的犯人,脖颈上刻有&ldo;胜&rdo;字,自称&ldo;一定能够在天下取胜&rdo;,因此入狱。太宗说:&ldo;如果上天要助他兴起,朕是除不掉他的,假如没有天命照应,刻有&lso;胜&rso;字又有什么用!&rdo;于是把刘恭释放了。贞观十年(公元636年),太宗对大臣们说:&ldo;国家法令必须简明,不能几种律文定出一条罪。格式太多,官员不能尽记,奸小之人就会钻空子:想徇私轻判就援引轻条,想报私仇就判以重罪。因此,一定要谨慎地定出每条律文,不要出现这种弊病。&rdo;次年,他又对大臣们说:&ldo;若法令不稳定,则人心多惑,无所适从,从中就会产生奸邪。&rdo;太宗还肯定了汉代萧何辅佐汉高祖制定的法律。这些立法原则的贯彻对量刑的准确性,防止贪官污吏舞弊破坏法制是十分有利的。唐太宗确立的立法原则不仅具有一定的进步性,而且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,使贞观律令能够严格执行。太宗深知,如果立法者本身知法犯法,破坏法律制度,违法做事,法律定得再好,也不过是一纸空文。他曾说:&ldo;君主禁止别人为非作歹而对自己不加约束,就好像恶火燃烧,添柴止火,是根本不可能的。&rdo;他还明确地表示:&ldo;法者,并不是朕一人的法,而是天下的法律制度。&rdo;因此,唐太宗很注意以身作则,尊重司法机关执法的权力,维护法律的权威性,一般不以自己的&ldo;言&rdo;来妨碍&ldo;法&rdo;的实施。唐太宗在执法守法方面的严格是有很多生动事例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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